請問..交給郵局寄的包裹(有貼易碎貼紙).壞了..如何求償?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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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...交給郵局寄的掛號包裹(且有貼易碎貼紙).....但收件後發現壞掉了..請問一下有經驗ㄉ朋友們.......該如何求償??...步驟為何??.....謝謝!!





郵政法: 第六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 第六十條 查詢期限,國內郵件自交寄之日起算六個月,國際郵件 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;逾期限者,郵局得不予查詢 ,並不負補償責任。 第六十一條 郵件經依郵政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及中華郵政公司郵務 營業規章規定完成投遞或由收件人領取者,中華郵政公 司履行義務之責任即告完成。 第六十二條 收件人接收郵件時,未當場聲明有瑕疵,並已出據領取 郵件者,不得請求補償。 第六十三條 郵件經查詢,有遺失、被竊或毀損,依法應予補償者, 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,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 內為之。 國際郵件,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,寄件人 得以書面聲明,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,願將已領之補償 金退還,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。 第六十四條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,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;國際掛號函件,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 計算單位,計算補償金額;掛號印刷物專袋,每袋依國 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,計算其補償 金額。 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、被竊或毀損,應予補 償時,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。一部 損失,以實價補償,其實價,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 定之,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。 寄件人自願放棄前二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函 件者,得免費收寄之。 第六十五條 國內掛號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,依下列規定 : 一、單件包裹以重量計費者: (一)五公斤以下者,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。 (二)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,不逾新臺幣八百六 十五元。 (三)超過十公斤者,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。 二、單件包裹以外箱尺寸計費者: (一)長寬高三者合計不超過八十公分者,不逾新臺幣 五百七十五元。 (二)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八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以下者 ,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。 (三)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一百公分者,不逾新臺幣一 千一百五十五元。 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,依國際貨幣基金 特別提款權,每件以四十計算權,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 及每公斤四點五計算單位,混合計算其數額。 前二項包裹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 之補償金額者,按實價補償之;其實價,依收寄時及收 寄地之市價定之。 第六十六條 國際掛號函件、包裹、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 、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,其已付各項資費,寄件人 得請求退還。但保價費,不包括在內。 第六十七條 保價郵件、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遺失、被竊或毀損應予 補償者,於給與補償金時,並退還其郵資。但保價費、 報值費,不予退還。 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、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,並退 還其代收貨價費。 第六十八條 中華郵政公司交付補償金後,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 關郵件寄件人、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。但以所 付補償金額為限。 第六十九條 郵件遺失、被竊或毀損者,中華郵政公司應依規定補償 。但其間接利益損失,不予補償。





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??http://qoozoo09260.pixnet.net/blog據我的經驗是無法求償了。因為在他們有「規定」。(我們通常是不知道的)不受理危險物品。其中就包括:易破碎、易燃‥‥等。所以郵件上怎寫都沒用,如何經得起重摔而不壞,是寄物者的事,他們是不負責的。只有不是危險的東西壞了才會賠,只要能確定你寄的東西不在「危險」物之一,那就去要求賠償。當時我是寄一個花瓶,碎的也太離譜了,連外箱也扁了。去找郵局,他們就說除非遺失,否則不賠。而且遺失最高也只能賠幾百元,只好認了。後來剛好有一次等火車時,看他們送郵件到車站,看他們不是「送」是「丟」,從車外重丟入車內,而且還會踏在郵堆上丟。這時才知道瓶子是怎「死」的。參考資料:個人經驗你的東西本身就有包裝好嗎?如果真的不是因為自已的因素,就可以求償了~不過有一定賠償金額,如果你的物品太貴的話,別抱太大期望會賠很多錢。我會看我東西的價值來決定交給那家來寄送。參考資料:自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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